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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行程預約及取消須知

    取消及延期



     如因個人因素要取消行程之規定:旅遊開始41日前取消者賠償旅遊費用5%,31~40日內取消者扣賠償旅遊費用10%,
    21~30日內取消者賠償旅遊費用20%,2~20日內取消者賠償旅遊費用30%,旅遊開始前1日取消者賠償旅遊費用50%,
    出發當天取消者或未準時報到者賠償旅遊費用100%
     
    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行程被迫取消或延期時(如:天災導致交通中斷或颱風來襲船無法開航,以旅遊在地縣市政府公告為準)
    可延後保留半年或退費(需扣除一人100元行政規費),能接受者在訂購
     
    完成訂金付款後如未能如期成行者,(預訂平日行程請於20天前告知,預定假日行程請25天  前告知),該訂金保留3個月可擇期再出發,
    (更改行程日期以一次為限,若未於期間內提出,  皆不得變更訂房日期),更改日期後即不得辦理取消行程及退費事宜,連假及春節假期恕不接;受延期或取消
     
    參加者報名繳費後視同同意觀光局【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之相關規定


     





   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